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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开庭审理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作者:唐军、聂兴权  发布时间:2016-05-11 12:37:38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5月10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印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陈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人印某虚构自己承包工程、参股典当行等事实,以投资工程、给典当行放账等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出具借条,并承诺以2分至2角不等的月息,然后用所借后面人的款支付前面人的利息,如此循环。为扩大非法集资面,印某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陈某、印某、刘某、甄某四人向社会更多人非法集资。至2015年6月,印某共向覃某、谷某等56人非法集资6354.05万元,其中息转本约为1400余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约1700余万元,其余3200余万元被印某、向某挥霍、滥用,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向某明知其妻印某非法集资,仍为向某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账,且单独向他人非法集资137万元,另外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1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以3分至6分不等月息非法集资2000余万元,然后以5分至1角2分不等的月息转借印某。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因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涉案资金达6300余万元,受害人145人,涉及面广,在桑植县城引起极大关注,10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