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入住酒店,将爱车停在该酒店停车场,却发现车辆被人砸坏,酒店是否可以免责?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判决被告张家界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向某军车辆损失14267元。
2015年10月21日,向某军驾车到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入住张家界某大酒店,随驾车辆宝马X5停驻在该酒店停车场内。23日上午8时,向某军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随即与入驻酒店保安一同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向某军因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对车辆进行了修复。同年11月23日,向某军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家界某酒店赔偿各类损失41165元以及寻求司法救济支出费用,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永定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向某军在被告张家界某大酒店住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免费停车是住宿服务合同内容的延伸,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以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致使原告的车辆被砸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损失应为挡风玻璃安装费6461元、太阳膜费2850元、漆面修复费3400元,以及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合议庭认为,原告向某军要求赔偿车内财物损失的诉请,因其在被告停车场有财物保管提示的情况下,仍未将存放在车辆内的财物随身携带,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被告。因此,原告对车辆内物品被盗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所属车辆被砸财物被盗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另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寻求司法救济支出的费用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入住酒店一定要保管好自身财物,随驾车辆要停放在酒店指定停车场内,尤其是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不要放在随驾车内。同时,记得向所住酒店索要发票、停车小票等票据,以防发生意外后,起诉至法院时,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