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由湖南省张家界市看守所呈报减刑案件一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提请的服刑人员减刑建议书有关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公示期限为5日。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编:427000),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附:服刑人员减刑情况公示
罪犯李海明,男,30岁,高中文化,农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窝藏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5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看守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且刑期过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减刑。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