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气生财”、“以和为贵”是我们祖先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优良传统。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再次从反面印证了“和”的可贵。被告人覃某因报复被害人李某平不同意与其合伙经营旅行社,雇人砍伤李某平。覃某最终不仅给付了高额的赔偿费用,还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起,被告人覃某与被害人李某平合伙经营旅行社。2014年12月份,李某平退伙并拒绝再次与覃某合作,覃某因此怀恨在心。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覃某找到被告人徐某凤共谋教训李某平。之后,徐某凤联系上被告人孟某佳,而孟某佳邀约被告人许某要其帮忙砍人。4月2日,孟某佳、许某和金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案发现场,许某持刀将李某平手部砍伤,致其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创口累计长达20.3厘米,构成轻伤二级。6月2日,覃某与李某平达成调解协议,覃某主动赔偿李某平各项损失共8万元人民币并已给付,取得李某平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覃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永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