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假金龟为诱饵的诈骗案件,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8月,被告人周某伙同唐某购买了5个假金龟和1个报警器,预谋用假金龟冒充文物的形式行骗。同年9月16日,周某二人来到永定区西溪坪某建筑工地,盯上被害人龚某、全某后,周某二人谎称是前来建工程的军方人员,并打算聘请龚、全二人看守工地,成功取得二被害人信任。随后,周某借口探测出工地下面有金子,鼓动龚、全二人一起挖掘寻找。趁二被害人不备,周某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龟放入土中。假金龟被挖出后,周某二人谎称挖到文物,采取要龚、全二人出钱再造假金龟的方式骗取二被害人共计69500元。事发后,被告人周某于今年2月在新化县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同伙唐某仍在逃。
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对被告人周某依法作出了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