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佐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宗佐申请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家界世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