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执字第53号执行决定书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09-07 16:10:0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长康中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长康中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长康中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长康中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