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振宇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振宇申请将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