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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执字第17号执行通知书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5-09-07 16:04:46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

  申请执行人周振宇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振宇于2015年3月13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周振宇支付借款本金7381.87万元,利息2640.4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

  二、向申请执行人周振宇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2521.64万元(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月利率2.1%计算);

  三、向申请执行人周振宇支付律师费26.9万元;

  四、向申请执行人周振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五、交纳案件受理费504 111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93 613元。

  上述应付款项可直接转账至本院执行专户。

  在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以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们及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  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开户银行: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行号:402559010014 

    账  号:9401186000563392301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