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振宇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余良、陈国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振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 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张中执字第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振宇支付人民币12 570.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 111元、申请执行费193 613元。并限你们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你们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另本院已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