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振宇与你公司及陈余良、陈国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