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余良: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振宇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陈国栋及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 执字第 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
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包括户名、账户和存款余额):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包括产权证号、户名等):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包括产权证号、户名等):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财产情况(包括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