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由桑植县司法局呈报减刑案件一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提请的服刑人员减刑建议书有关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公示期限为5日。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编:427000),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附:服刑人员减刑情况公示
罪犯谢平,女,32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哺育和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4个月,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以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