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中心 > 诉讼指南
行政诉讼流程
  发布时间:2015-03-24 16:13:06 打印 字号: | |
  一、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决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

  (2)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先行受理,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必须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  

  (一)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基本与民事诉讼相同,需要分析的问题不多,主要注意:

  (1)审理的方式,行政诉讼的一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2)审理的期限,一审的审限原则上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一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三种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再审程序  

  (1)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调解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但在决定之前不停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2)法院的发现,包括本院的发现与上级法院的发现。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而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法应当再审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检察院的抗诉,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需要再审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四、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  

  行政诉讼的撤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愿撤诉;二是非自愿撤诉,又称视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1.自愿撤诉  

  自愿撤诉的问题较为简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间必须在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二是原告自愿申请;三是法院准许。也就是说,撤诉实际上是原告与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   2.非自愿撤诉  

  对于以下情况,法院均可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无论是自愿撤诉还是非自愿撤诉,原告在撤诉之后均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包括两种情况:

  (1)对原告或上诉人的缺席判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正常判决完全相同。
责任编辑:张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