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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张中执字第59号
  发布时间:2015-02-16 09:08:22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曾巨林,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联通小区二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曾巨林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因永定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以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并正在执行中,为便于统一执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本案由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张中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由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恩赐 

                 审 判 员  聂启明 

                 审 判 员  向佐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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