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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张中执字第7号
  发布时间:2015-02-05 15:09:37 打印 字号: | |
  张家界太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纯民、莫金秀、李波、唐琼: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一作出的张仲裁字[2014]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其代偿还的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分行慈利支行贷款本息  1 033 280.16元,仲裁费18 7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2 919.8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账户名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43001520074059999777。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张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