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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4)张中执字第73号
  发布时间:2015-02-04 15:16:08 打印 字号: | |
  符华南、彭淑慧:

  你们二人与何凤仪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张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凤仪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申请执行人符华南向申请执行人何凤仪退还购房款10万元;被申请执行人彭淑慧向申请执行人何凤仪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加倍利息。

  二、被申请人符华南承担诉讼费2600元,被申请人彭淑慧承担诉讼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4400元、被申请人符华南承担1466.67元,被申请人彭淑慧承担2933.33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账户名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43001520074059999777。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或对你们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张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