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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张中执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5-02-04 15:06:22 打印 字号: | |
  花垣县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县万寿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尹钦、李娜: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四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4)新证经字第2219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高院于11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湖南省高院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的融资租赁租金、罚息、违约金共计50 317 405.47元,及此后至还款日止的罚息、违约金;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17 900元。

  你们四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上列义务,将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付款项可直接转账至本院,转账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

  户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43001 52007 40599 9977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张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