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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院关于设立廉政监察员的暂行规定
作者: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9-01-04 16:20:17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及其它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强化机关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在审判执行部门及其它重点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由本院在职在岗资深法官担任或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下监察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所在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办案,以纪办事。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分析该部门反腐倡廉形势,认真组织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部署。

  (二)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

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该部门人员思想动态,进行职业操守、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三)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年度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建立健全拒礼、拒贿、拒吃请、拒娱乐等廉政登记制度、廉洁教育制度,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四)组织所在部门干警开展好廉政学习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廉政文件、开展廉政读书活动、检查廉政学习笔记以及开展廉政心得体会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干警廉政意识。

  (五)组织开展廉政谈心活动。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对所在部门干警开展二至三次的谈心活动,帮助干警分析自身的廉政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政工作建议,预防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六)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对已经发现所在部门及其人员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构成处分的干警,进行重点廉政谈话,及时进行提醒和告诫。发现干警存在腐败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七)组织所在部门干警积极参加全院廉政文化建设、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八)在纪检组监察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适时参与全院开展的廉政专项检查活动,如作风检查、纪律抽查、财物、基建和人事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等。

  (九)协助本院监察室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纪律作风问题和廉政问题的举报。

  (十)参与纪检组监察室对所在部门干警的廉政教育和诫勉谈话,并负责对被谈话人有关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工作。

  (十一)本院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廉政监察员协助或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纪律作风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在审判执行和其它方面的监督职责

  (一)廉政监察员担负对所在部门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任务。认真落实有关监督制度,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二)针对案件裁判和执行的公正与否进行监督,并对案件进行廉政把关。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主审法官的分案承办、依法回避、开庭程序和合议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期限,包括按时审执结和延期审执结问题进行监督。

  (五)通过立案管理流程和审判管理系统随时进行监督和跟踪。

  (六)协助并参与所在财物、基建和人事等部门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管理,强化指导,规范行为。

  (一)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与廉政监察员的联系和沟通。

  (二)要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管理,建立廉政监察员管理台账和档案。要倡导他们争当政治坚定、党性坚强的表率,争当牢记为民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争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廉政监察员每半年就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情况和本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纪检组监察室书面述职述廉,监察室将其情况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廉政监察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认真履职,甚至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八条 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廉政监察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对于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张家界中院关于设立兼职监察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监察室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