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依法行使查阅执行案件材料的权利,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相关规定,现对执行案件当事人、执行代理人、公检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执行案件有关材料的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查阅已结案归档执行案案卷的,按本院档案室有关案卷查阅的规定办理。
二、查阅未结案、未归档执行案案卷的,按本规定办理。
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其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内,公检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公务需要,均可以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四、查阅执行卷宗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执行。
五、每次查阅人员不得超过两人,以便于管理。
六、当事人查阅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
执行代理人查阅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出示律师证、身份证。
公检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公务需要查阅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出示工作证、身份证。
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交由本案执行人员核对,并留存复印件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一并存入该执行案卷宗。
七、查阅人在查阅前,应事先与该案件的执行员或书记员联系。
八、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执行案件材料阅卷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该案执行员或书记员陪同在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阅卷。
查阅人对于需要复制的案件有关材料,应填写入阅卷单中,并征求执行人员意见,按执行局领导审查意见意见办理。
九、查阅、抄录、复制案件材料限于执行卷的正卷。
复制的案件材料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公开制发的法律文书副本、双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取证的原始证据材料等。
对执行人员形成的各类笔录,原则上可查阅、摘录,但不予复制。
要复印的案件材料本属复印件的,一般应至持有原本的单位或个人处复印;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复印、摘抄,查阅人对了解的内容应当保密。
十、查阅人在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
十一、查阅人查阅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陪同阅卷人员,陪阅人员对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
对于查阅人复制的材料,由案件执行员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如需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的,由执行局盖章。复印案件材料必要的费用由查阅人支付。
阅卷单交由执行员予以附卷。
十二、本规定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查阅单
案 号 案由
查阅时间
案件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查阅人
姓名、证号
查阅原因
申请查阅
内容及
复制材料 查阅人签名:
执行员
意 见
局领导
意 见
阅 后
附 注 执行员签名: 陪同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