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立案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刑庭审判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再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负责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立案庭登记并录入相关诉讼信息。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审查下列材料:
(1)起诉书至少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五份;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
(3)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4)对被告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
(5)核对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4、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第二审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上诉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上诉人基本信息、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一审人民法院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文号、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起上诉的时间。
上诉状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当事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状上注明收件人姓名、收件日期,并加盖庭章。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材料连同一审全部案卷、证据和案件移送函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到二审法院移送的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备齐移送二审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4、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状上注明收件日期、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庭章;在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二审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移送函应注明一审案号、案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卷宗数及相关证据、材料数,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审查检察机关或上诉人递交的抗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
(3)上诉状副本送达公诉机关及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抗诉书送达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4)第一审裁判文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5)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6)其他材料。
6、在上述条件及所列材料齐全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或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内立案;材料不齐备的,退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齐后再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