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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18 17:09:4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8时30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第三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停办车辆业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