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案作出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农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被告人农某系吸毒人员,平时吸毒毒资主要靠贩毒所得。2013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农某驾车从广东东莞市来到湖南省慈利县城欲将随身携带的毒品卖给蒋某。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农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给蒋某贩卖冰毒疑似物4包,蒋某支付给被告人农某人民币7000元。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对被告人农某展开抓捕行动,当场从被告人农某的车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4包,红色药丸9粒。经鉴定: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05.2486克;红色药丸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计净重0.8566克。
慈利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被告人农某贩卖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达100余克,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依法可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等待农某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