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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还款举证不足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作者:王怀林 徐西  发布时间:2013-10-09 11:28: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龙潭河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因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已支付所欠货款,最终被判继续履行。

  罗某系慈利县二坊坪乡盛德村人,罗某某属其同乡,2011年罗某某在收购罗某柑橘后,欠罗某货款13184元,于同年11月26日给罗某出具了欠条。2012年1月18日,罗某某给罗某支付了3184元,并在欠条上注明了下欠10,000元的说明。其后,罗某多次找罗某某催收余下欠款未果,遂于2013年4月24日,将罗某某诉至慈利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某支付余下的10000元货款。

  被告罗某某却辩称,所欠原告罗某货款13184元属实,但余下的10000元货款已分两次全部付清。分别于2012年2月8日,付现金2000元,同年5月1日,付现金8000元。在付8000元款时,特地请了第三人罗一某,代某母女现场见证,当时由第三人罗一某清点后转交原告罗某。因原告罗某说欠条丢失,故未收回欠条,同时,由于原告不会写字,也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罗某某对原告罗某提交的欠条无异议。原告罗某称被告罗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真实,被告不存在还款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被告罗某某称其已付清下欠货款,无任何书面证据,而双方此前欠款及还款均有书面手续,且依常理,归还欠款后,欠债人应将欠条收回或由收款人出具收条,被告罗某某称原告罗某丢失欠条、不会写字,因此没有将欠条收回或索要收条,与常理及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不相符。且被告罗某某提供的2份证人证言,与其答辩状的陈述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支付原告罗某货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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