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有时需要先赊账提货,过段时间后再付款,但被赊账方一定要补足相关借据,防止出现意外,导致钱货两失。近日,慈利法院龙潭河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因赊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家住慈利县景龙桥乡新丰村的姜某某和慈利县零溪镇汪家桥村的汪某某是生意上的伙伴,双方都是做木材生意的个体户,由于经常有业务往来,关系很好。2011年正月,汪某某和姜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姜某某将从景龙桥、溪口等地收购的木材销售给汪某某,截止2012年1月,陆续销售20余车木材给汪某某,却未向汪某某索要相关凭证,其后,汪某某迟迟未结清货款,由于没有凭证,姜某某在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只得将汪某某起诉至慈利法院。
龙潭河法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了解到,在本地的木材买卖市场中,一般以友情、亲情等作为诚信的基础,以单方的凭据作为结算依据,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凭据的习惯。原告姜某某没有被告汪某某任何签字的证据,在重病一场后,对具体送货数量及欠款金额记忆不清,相关证人也只能证明原告给被告送过木材的事实,无法证明具体送多少货,应得多少款,被告汪某某亦拒绝提供收货凭据。为维护原告姜某某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专门到被告汪某某家中走访,从被告汪某某的角度帮其分析赖账对他生意和诚信的影响、违信的风险、欠款不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在深入浅出的分析和交谈后,被告汪某某的恶劣态度终于好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汪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姜某某人民币6万元,同时,将其享有的四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姜某某(共计55650元)。在结案时,法官告诫双方当事人:在做生意时,一定要及时保留和补足相关手续和证据,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