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深入位于慈利县高桥镇高桥村的被告住所地,当庭调解、现场执行了一起因意外死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被告彭某,女,系慈利县高桥镇高桥村人,2012年12月31日,其丈夫陈某在第三人林某、范某、刘某合伙开办的大理石矿山作业时意外伤亡,由于未及时得到全额赔偿款,被告彭某将大理石矿山内属于原告符某的一台挖掘机扣押至高桥镇高桥村,以此作为抵押物。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符某将被告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押的挖掘机。
民三庭收到该案后,认真剖析了本案案情,了解到该案完全因被告彭某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被告彭某本是死亡赔偿案的原告,因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当,使自己变成为侵权案的被告。办案法官认为,彻底平息此纠纷的最好方式是将两案一并处理,遂通知林某、范某、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办案法官结合案情,分别从不同角度做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被告认识到非法扣押挖掘机行为的错误,使第三人认识到雇主应负的法律责任,三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第三人林某、范某、刘某向被告彭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彭某将挖掘机返还给原告符某,同时不再因丈夫陈某意外死亡事故向第三人林某、范某、刘某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和监督下,第三人林某、范某、刘某当场给付被告彭某现金25万元,被告彭某则在第一时间向原告符某返还了挖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