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中民三认字第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认可申请人钟某提出的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99年度婚字第218号民事判决。据悉,这是张家界中院建院以来,审结的首例大陆居民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张家界中院经审理查明,大陆居民钟某与台湾居民戴某于1999年8月30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戴某某。2004年5月6日,钟某离开台湾,多年未归,戴某多方寻找未果。2010年7月13日,戴某向台湾新竹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经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法院传唤,钟某未到庭应诉。2011年6月14日,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依法审理之后,作出99年度婚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准予戴某与钟某离婚,婚生子女戴某某由戴某抚养。判决送达后,戴某与钟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效力已经确定。
张家界中院审查后认为,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对戴某与钟某离婚一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效力的条件。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