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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审结一起因误解引发的行政案件
作者:李迅 唐升  发布时间:2013-05-31 16:51:23 打印 字号: | |
  5月23日上午,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于某不服被告慈利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经审理,这件因原告误认为公安局乱作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最终以原告自动撤诉划上句号。

  2011年11月的一天,原告于某和其母亲汪某某回家路经朱某某家时,发现朱某某摆放在公路边的桔子篓挡住了他们回家的通道,遂要求朱某某将桔子篓搬开,但却遭到朱某某的姐姐及其工人的辱骂,于某不服气,将两篓桔子掀翻。次日,朱某某和其外甥到于某家讨要说法,因双方言语不和引发冲突,朱某某殴打了于某。慈利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于某以慈利县公安局对朱某某处罚过轻,存在乱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后,原告于某表示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的剖析及对相关法条的解读,已认识到慈利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慈利县公安局并无乱作为现象,原告起诉纯属误会,遂撤回了对慈利县公安局的起诉。
责任编辑:张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