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高速路上违规行 险! 贪图方便毁一生 惨!
慈利法院执结一起高速上下车导致的赔偿案件
作者:叶良权 刘际忠  发布时间:2013-05-17 16:19:32 打印 字号: | |
法官将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家中
  5月16日,随着慈利县法院执行人员专程到受害人郑某家中,将15万执行款交到其亲属手中,这场违规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车主遭受巨额赔偿款损失、乘客郑某受害变成植物人的悲剧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2月5日,郑某(男,现年51岁,慈利县龙潭河镇潘坪村村民)乘坐从宁波至永顺的客运汽车回家过年,在该车行至常张高速公路慈利东互匝道出口时,应郑某要求,司机卢某停车让其在高速公路上下车,郑某下车后,继续向慈利东高速收费站方向行走,在行至距收费站140米处时,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郑某受重伤,后经鉴定其属于一级伤残,变成植物人,需终身护理。随后,郑某亲属依法受托,将相关责任人诉至慈利法院,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部分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7.5万元;余下责任由郑某、卢某车辆承包经营者向某、永顺某车队共同承担,向某赔偿61万余元,永顺某车队承担连带责任。市中院同时认定,事发时郑某所乘坐的客运车已经驶离事发现场,不处于特定的时空范围,因此,受害人郑某不属于保险责任重的第三者,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结合案情提醒广大营运车辆的司机及乘客朋友:不要图方便,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上下车和行走,这样不仅是对别人、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
责任编辑:张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