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是否一定会得到支持,慈利法院给出答案——不一定。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案中,决定驳回检察机关对被申请人赵某的强制医疗申请,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张家界市首例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
2013年1月31日晚,赵某在慈利县城某歌厅三楼包厢外走廊,暴力抢劫被害人钟某挎包时被人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审讯中,慈利县公安局发现赵某有精神病史,遂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有无精神疾病、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赵某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慈利县法院在受理该起强制治疗申请案后,在调查被告人赵某治疗恢复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开庭审理,认定被申请人赵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虽实施了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但证明其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的证据不足,决定驳回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赵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责令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
法官提示:给予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中赵某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程度,不符合决定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驳回对赵某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