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周法官收到在广州务工的胡某发来请求谅解的手机短信,这是该院在施行阳光执行,推行执行公开后,收到良好社会效果的又一次例证。
胡某系湖南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人,1999年与慈利籍的大学女同学张某结婚并在慈利购房定居,双方生育一子。201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请求慈利县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由张某补偿胡某6万元,小孩由胡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因张某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月胡某向慈利县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现居住的一套房产外,无稳定收入来源,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力支付胡某6万元。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仍然多次给张某做思想工作,督促她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将执行调查经过和做思想工作的情况如实记录在执行日志上并归档入卷,还给在广州务工的胡某电话告知相关情况。身在外地的胡某对法官所做的工作并不理解,几次在电话中气愤地指责法院是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小孩因患病且不习惯随父在外地的生活,自行回到慈利与母亲张某共同居住。5月9日,胡某从广州来慈利看望小孩,并到法院催办执行,执行法官将执行日志和相关材料出示给胡某,又当着胡某的面电话通知张某到庭协商执行事宜,张某拒不配合,在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反复做工作,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后,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到庭。胡某查看了执行日志中近20次的调查和做工作的详细记录,又亲身感受到执行法官积极工作的真诚态度后,终于解除怀疑,对执行法官产生了信任。鉴于小孩生病需要其母亲带养,且张某又无稳定收入来源,胡某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在返回广州的途中,胡某向承办法官发来短信:“周法官,在见到你们完善的执行日志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我真诚感谢你们的关心和付出,请原谅我以前对你们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