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再现感人一幕:被执行人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私人垫钱给申请执行人毛诚金支付了赔偿款42690.63元,至此,该案受害人毛诚金的全部赔偿款83650.63元,张其浓的全部赔偿款3936元皆全部执行完毕。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深鞠一躬眼含热泪激动地说:“谢谢法院,谢谢法官帮我们执行得了赔偿款”。
2011年6月19日晚会8时,本是残疾人(右小臂以下缺失)的毛诚金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张真浓等两人从武陵源城区喻家嘴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在朝阳路富泉酒店对面路段,因天黑未发现行进方向路面一排污窨井无井盖,摩托车坠入该排污井口,驾车人毛诚金摔倒后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致乘车人张真浓右足内侧骨折。毛诚金的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张真浓花去医疗费两千多元。两受害人均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对市政地下设施未尽到监督、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职责,要求两单位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不成而诉至法院。
2012年5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毛诚金、张其浓的损害是因地下设施不完备所造成的,地下设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作为该窨井的实际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承担45%的责任;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出事窨井盖缺失后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承担25%的责任;毛诚金右前小臂以下缺失,不适合驾驶摩托车,又是无证驾车,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加上摩托车搭载两人,属超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1、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毛诚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960元,赔偿张其浓各项经济损失1406元;2、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赔偿毛诚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690.63元,赔偿张其浓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30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6月27日,毛诚金、张其浓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一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不予履行,执行法官经查询,账户余额为零,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一面做法律释明宣传工作,反复解释法院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一面讲清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的法律后果,可能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被执行人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法官析法明理、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所感动,表示愿意私人垫钱优先履行法院判决义务。2012年9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陵源索溪峪污水处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将全部赔偿款亲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毛诚金、张其浓手中,两申请执行人深表感激并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