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作为闻名世界的风景名胜区,景区内游人如织、旅客众多,喝酒驾车对广大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7月31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景区首例因醉酒导致的交通损害事故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卓某在慈利县杉木桥镇吴某家中喝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驶往张家界市武陵源景区,途径武陵源黄龙洞景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冲向左边车道,将横穿过公路的毛某撞倒,致毛某轻伤。经鉴定,卓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25mg/100ml。案发后,卓某给予毛某各种损害赔偿41000元,毛某对卓某的损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致他人轻伤,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