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母亲用农药毒死智障女儿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龚春英是4个孩子的母亲,其长女是智障儿童,龚因不能承受女儿带来的生活压力和精神负担,遂用农药毒死自己的大女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及对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春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龚春英婚后育有4个子女,丈夫长期在外打工,由龚春英一人在家照顾。长女张元秀(殁年13周岁)从小智障,生活不能自理,经常在外面乱跑不回家,还常到附近村民家里偷东西吃,龚春英为此多次被旁人责骂,长此以往其颇感烦恼和气愤。2011年11月4日中午,龚春英从外面找到前一夜未归家的女儿张元秀,发现张裤子里有粪便,心中气愤,回想这么多年吃的苦,即产生了将张毒死的想法。下午,龚春英携带敌敌畏农药,将小张带至本村煤炭湾的一僻静处,骗张喝下农药,待其倒地后用干草掩盖尸体逃离现场。事后,龚春英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春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龚春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龚春英因女儿张元秀智障,不能自理,平时大部分时间处理与张元秀相关的事情,因女儿的拖累,龚春英不堪多年的生活压力及精神负担,遂产生杀人的犯意。龚春英用农药毒死张元秀,应依法严惩,但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相比较,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犯罪本身也是一个家庭内部悲剧,现家人已表示谅解。同时,案发后当地群众普遍对龚春英表示同情,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综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及对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以上判决。
评点:母亲毒死智障女儿,这样的惨剧令人痛心和震惊!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剥夺他人生命。我们可以大声谴责残害女儿的母亲太残忍、没人性;也可以呼吁对生命的敬畏……。在我国,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智障儿童的父母因不堪拖累而夺取其性命的案件并不罕见。在我们谴责和愤怒的同时,应多一些思考与行动,希望有关部门能制定一套包括智障儿童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拨出专项资金,让智障儿童在各地的专门机构接受护理、教育和生活,用合理合法的制度、政策法规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