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管猎枪供自己狩猎,因保管不善,7岁外孙玩枪走火致5岁外孙女当场被击毙,家住桑植县细砂坪乡的黄道友因此酿成大祸。近日,桑植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道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自愿认罪服判。
30多年前,被告人黄道友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里购买单管火药猎枪一支供自己狩猎使用,2011年2月17日13时许,黄道友7岁的外孙向朝兵与5岁的外孙女向婷在黄道友卧室玩耍时,发现了放在衣柜角落里的火枪,向朝兵便拿出来摆弄,不料致猎枪走火,散弹击中向婷头部,致向婷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道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抢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被告人黄道友在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前判决。
因枪支保管不善致人死亡的事件,值得反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持有枪支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发持枪证。而且枪支应当妥善保管,以免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