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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躁男子放火烧屋再袭狱医被判刑
作者:熊中正 熊志红  发布时间:2011-11-24 08:29:47 打印 字号: | |
  11月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数罪并罚的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伏法。

  被告人陈某,初中文化,农民,慈利县人。2002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5月9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

  2011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父母家中,因心情烦燥,遂用打火机将自己睡的床铺点燃,导致其父亲和叔叔的房屋、家具全部烧毁。经鉴定,造成其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238.8元,其叔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28元。陈某7月11日被刑事拘留, 7月19日被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期间, 8月2日8时许,在慈利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牙疼未得到及时治疗与狱医刘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用包有铁皮的木砣打击狱医刘某头部,致其头部左眉弓中外侧裂伤,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雄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人身健康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慈利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