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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遭性侵 法虽严惩重在防
----慈利法院判决一起因结交不良网友引起的强奸案
作者:熊中正 滕振华  发布时间:2011-11-23 08:41: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上网引起的轮奸案,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判。

  2011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廖某通过网友汪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当天20时许,二被告人在慈利县某网吧与被害人李某、汪某等人相遇,约21时许,汪某等人回家,二被告人便邀约仍在此上网的被害人李某出去玩。李某表示同意并搭乘二被告人的摩托车来到慈利县人民广场。约十分钟后,被害人李某提出要去网吧上网,被告人许某不许被害人李某离开,并骑上摩托车与被告人廖某一起将被害人李某带至慈利县某宾馆开了603号房间。被害人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便要出去找手机,此时被告人许某提出帮其寻找手机,要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廖某留在房间交往(指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李某拒绝。被告人许某便打了被害人李某几耳光,并威胁其说“要么跳下窗户,要么脱衣上床”。当被害人李某恳求被告人许某放过自己时,被告人许某要求被害人李某为其舔鞋子,并对其拳打脚踢和掐脖子。被害人李某多次想乘机逃离时,均被被告人许某阻拦并以毁容相威胁。当被害人李某再次反抗时,二被告人均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李某被迫脱掉衣服,被告人廖某对其实施奸淫,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用手机给其二人拍照,以此威胁被害人李某不要在外乱说。尔后,被告人许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奸淫一次,被告人廖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奸淫二次。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于2011年6月4日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廖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廖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且系两人以上轮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予以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5月27日减刑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强奸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得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犯罪分子虽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带给被害人的伤害是无法磨灭的,法官提示广大网民:上网交友要慎重,特别是女性网民不要轻易与网友见面约会,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来源:慈利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