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谋借用商户编号为105430850210032(商户帐户名为慈利县二坊坪某家具厂)和商户编号为105430850390855(商户帐户名为慈利县某建材城)的建设银行两台POS机,在慈利县火车站广场某茶庄,多次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支付现金,从中收取好处费,累计虚构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905,7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