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口水”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法庭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获赔6500元并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指控。
2011年4月13日12时许,慈利县三官寺乡三官寺村个体业主李某在隔壁朱某的店铺外垃圾桶捡废品时,朱某朝垃圾桶里吐口水,正好吐到李某手上,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李某顺手从旁边的水果摊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朝朱某后脑勺砍了一刀,致朱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有一长约10CM裂口,活动性出血,颅骨无骨折”,后鉴定为轻伤。案发后,慈利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处以了10日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
点评: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肯定会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小矛盾,但如果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双方都应该“退一步海阔天空”。俗话说:“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这件事中,如果被告人李某稍作忍让,又怎会酿成凶案;如果原告人朱某高看一眼捡废品的行为,也不会被致轻伤。冲动是魔鬼,仅因一口口水,朱某竟然被致轻伤。被告人虽然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带给被害人的伤痛却无法挽回。也是因为这口口水引发的这一刀,朱某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