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焦点图
规范征收补偿诉讼案件审理与执行 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之一: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作者:张政宣 覃恩赐  发布时间:2011-09-08 08:22:00 打印 字号: | |
  9月7日下午,张家界中院就《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区城管局、市区法制办、区征收办及两个重点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的收关之年。而我市征地拆迁诉讼及执行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性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为规范该类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张家界中院及时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共14条,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依法界定了征收案件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就受案范围而言,指导意见规定,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就案件的管辖而言,指导意见规定,因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认定建筑物合法性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不服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我院受理,必要时可以移交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是明确规定了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征收适用的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公布,以及须进行听证或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进行专户存储;不能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补偿决定的审查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即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补偿决定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送达并公告;补偿决定的内容;补偿的范围;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依据及程序;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应当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是严格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指导意见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规定,确需先予执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导意见还规定对被征收人在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完善执行机构,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执行过程中多做协调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备案。

  四是理顺了新旧条例的衔接适用和违法建筑强拆的职能分工。对新旧条例的衔接适用,指导意见规定,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在拆项目,拆迁许可证如果已过期,应当按新条例启动征收程序。但只有少数户未签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可在确保补偿安置到位、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违法建筑强拆的职能分工,整栋建筑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进入司法强制拆除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一并进行强制拆除。

  发布会上,张家界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定昂、行政审判庭庭长覃恩赐向参加发布会的媒体和单位代表介绍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关情况。并就媒体和参会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并且举出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力求为大局服好务,为重点工程服好务,坚持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努力推动我市的城市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张家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福明主持。
来源:政治部 行政庭
责任编辑:张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