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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法院依法查封一违法建设工程
作者:覃玉奇 宋清林  发布时间:2011-08-29 09:42:0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8月19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聪华在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规划区内一栋正在修建的房屋(已建成四层)及相关机械设备进行查封。

  2011年5月13日,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认为代聪华在索溪峪土家族乡喻家嘴居委会正在进行的房屋(原申报的红太阳大酒店)工程建设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要求,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代聪华依法作出张武规停〔2011〕第0513001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代聪华收到停建通知后置之不理,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继续进行违法建设。8月17日,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陵源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代聪华在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规划区进行的房屋工程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工程。申请人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对代聪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8月19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代聪华在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规划区内正在修建的房屋(已建成四层)及相关机械设备。并责成当事人及施工方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在已被查封的房屋上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及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此次执行活动,成立了安全保卫警戒处置组、消化处理组、现场执行实施组、现场摄像及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市中院抽调了10名法警支持此次执行行动,区政府、索溪峪土家族乡、喻家嘴居委会等单位积极配合。由于工作到位,组织有力,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冲击、抗拒、阻碍执行现象。
来源:武陵源法院
责任编辑:张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