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偿还完借款,由借款介绍人收款后并出具收据,却被原债主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再还款一万元,居住在张家界市慈利县象市镇的谭先生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更让人迷惑的是,借款介绍人主张其与谭先生之间有债权债务纠纷。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来,2008年1月30日,谭先生经案外人董某某介绍,向董某某的叔叔董某借款1万元,谭先生向董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今借到董某现金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利息3‱,计付至还款日止,本息归还日期至2008年底”。还款期到后,董某多次要求谭先生还款,谭因经营困难没有还款。2010年1月26日谭先生通过借款介绍人还款人民币1万元,并由介绍人董某某之妻寇某出具收据,收据上只载明“收到谭某人民币1万元。”还款后,谭先生也没有通知债主董某。直到被对方起诉至法院,谭先生才发现介绍人董某某并没有将1万元借款交给债主董某。
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本案被告谭某如因第三人寇某的原因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仍应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故被告谭某辩称已给第三人寇某1万元履行了还款义务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判决谭某向董某还款一万元。谭某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正确的,最后在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下,谭先生愿意还款1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已多次发现,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在偿还借款时,往往出于信任或疏忽,认为通过哪个人借可以通过这个人还,在没有收回借据的情况下,在收据上没有注明还款的用途,这就给案件诉讼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归还借款时,一定要向真正的债权人还款并收回借条,并仔细检查借条的真伪,在不能收回借据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开出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还的是什么时间的谁的借款,同时注明该张借条作废,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