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申请人高某的父亲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最后一期执行款8000元,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充满感激地说:“我女儿的后续治疗费不用愁了!谢谢法官!”。
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乡下村民任然沉侵在新年的喜庆之中,几个小朋友在一起玩耍,小朋友郭某骑着一辆后三轮自行车载着高某等四个小朋友正玩得开心,在行进到一段下坡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三轮车翻入路旁小溪里,致使车厢内的四个小朋友均不同程度受伤,高某伤情最重,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左手粉碎性骨折,左肾及脾脏损伤并进行了切除术,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还在继续治疗。高某的伤残程度经鉴定:脾脏切除属六级伤残,左肾切除属七级伤残,左肩关节骨折属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肇事小孩郭某的监护人在赔偿损失上与高某的监护人发生纠纷,高某诉至法院,2009年4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调解协议:1、郭某赔偿高某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营养费等共计35387.3元,已付13387.3元,剩余22000元,定于2009年5月15日前支付11000元,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郭某应赔偿的上述款项,由其监护人履行给付义务。2、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生效后,郭某的监护人履行了11000元后拒绝履行,2011年6月8日,高某申请执行剩余的11000元。
执行法官发现双方系要好的邻居,虽然两个家庭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差,但两家人之间互帮互助,倒也过得其乐融融。只因发生这起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反目成仇。郭家提出十多年前将一块自留地让与高家修猪圈了的,要求高家返还。对该案的执行,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下到案发现场,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参加,就地召开执行协调会,从情、理、法几方面将两家之间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本案一并予以协调。8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郭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各项赔偿款共计35387.30元,已付24387.30元,尚欠11000元,由郭某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付清。2、高家与郭家在1999年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口头对调的责任田,郭家要求互退,因高家占用郭家的田已经修成猪圈,无法退还,高家愿给郭家补偿经济损失3000元;郭家占用高家的田予以退还。3、以上两项互相抵减后,郭家还应支付高家8000元,当场付清。
协议达成后,郭家当场付清了8000元,两家人尽弃前嫌,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