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偿还完借款,取回了借条以后,却被原债主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再还款十万,居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崔先生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更让人迷惑的是,对面手里居然还持有他亲自书写的借条。原来,崔先生开始取回的借条只是一张彩色复印件。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蹊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9年5月28日,崔先生以担保人的名义给案外人李某某借款担保,后来由于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崔先生向原告杨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在给付对方二十五万元以后,就未清偿的十万元向杨某某出具了十万元的借条一张而转为借款。2009年9月28日,崔先生通过崔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偿还十万元元借款并收回借据。直到被对方起诉至法院。崔先生才发现自己手里的借条原来只是原借条的彩色复印件。
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借款合同客观真实,原告杨某某所持借条真实有效,但被告崔先生通过崔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市法院认为原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正确的,予以确认,对杨某某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已多次发现,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在偿还借款时,往往出于信任或疏忽,不索回借条,不要求对方开出收据,这就给恶意诉讼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归还借款时,一定要收回借条,仔细检查借条的真伪,并要求对方开出收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