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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纠纷 三年诉讼 一朝化解
作者:朱爱国 李黎斌  发布时间:2010-12-01 09:18:24 打印 字号: | |
  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槐树村二组的郭家大凸,本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地方,却因2005年12月的一次间伐林木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村民黎开华历经三年维权,近日在慈利县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五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

  上世纪七十年代,槐树村在其二组境内的郭家大凸营造了大约5亩面积的杉树林,并办起了村办林场,1983年依照国家“分山到户”的政策和郭家大凸整块林地在分山前主要由农户黎开华看管的实际,槐树村将郭家大凸林地分给了黎开华经营使用,1988年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确认了黎开华在郭家大凸享有31亩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确定了林地“四至”(包括槐树村营造的5亩人工林在内)。2005年12月,槐树村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乡林业站同意,将郭家大凸的村属林地范围内雪压林木采伐一批予以出售,得款1200元。农户黎开华认为槐树村在郭家大凸采伐的林木属其所有,要求槐树村赔偿林木及其他损失3万余元,此事经乡政府、乡林业站、县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调解,争议双方均没有达成协议。2007年12月,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依黎开华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为依据,鉴定评估槐树村在郭家大凸所采伐的林木价值13820元。此后,黎开华以槐树村原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莫某和受雇请砍树人之一的李某为被告,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林木等损失3万余元。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原告黎开华的起诉。2008年3月,黎开华又以槐树村及二组为被告,再次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同时,槐树村也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的山林进行确权处理。同年4月,在县法院依法裁定中止黎开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后,县政府经调查、走访,本着尊重历史和“谁营造,谁受益”的原则,将争议的林地、林木确权为槐树村所有、使用。黎开华不服,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黎开华仍不服,又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几经反复,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始终未发生法律效力,争议的林地、林木权属一直处于待定状态。自2005年12月争议开始,黎开华先后多次到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上访,要求确认争议的林地、林木属其所有、使用,并请《三湘都市报》派出记者监督,督促纠纷处理。

  慈利县法院依法中止黎开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后,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庭外调解工作,但由于黎开华既要求林权,又对赔偿请求不作出让步,而槐树村既不愿放弃林权,也不愿给黎开华高额赔偿,此案经多次调解,争议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2009年,慈利县按照中央和省里的部署安排,全面展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慈利县法院办案干警抓住这一机遇,联合县政府法制办、县林业局林地站、高峰乡林业站等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黎开华及其亲友和槐树村负责人的调解、说服工作,终于在今年10月底促成了黎开华和槐树村达成一致协议:黎开华撤回对村、组的起诉,槐树村及二组同意将争议的林地、林木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分配确权给黎开华管理、使用和收益。不久,黎开华又撤回了要求槐树村及二组赔偿其财产损失的民事起诉,并开始对新分得的原争议林地、林木进行入户上报、勘界登记、办理林权证等事宜。至此,这起争议5年、诉讼3年、上级多部门关注的林权纠纷案终于在法院不懈的调解中画上圆满的句号,“官”“民”关系重归和谐,推动了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程。
责任编辑:朱爱国 李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