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大坤、漆国礼、向延庆、覃孟君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私藏弹药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陈大坤、漆国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向延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覃孟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坤单独或组织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郭某某、倪某某、严某某、郑某某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还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藏弹药,构成私藏弹药罪。被告人漆国礼、向延庆、覃孟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郭某某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大坤等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系一审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四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