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张家界中院对邓发中等3人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发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谷元林、吴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一、2009年7月,被告人邓发中与被告人谷元林共谋贩卖毒品。同月18日,邓发中介绍吴斌与谷元林相识,邓将5万元交给吴斌,安排吴斌与谷元林一同去广州购买毒品。吴斌经试货后将毒资交给谷元林后返回张家界,谷元林从上线手中购买海洛因210克,后安排一个叫“黑鬼”的人带回张家界交给吴斌。随后,邓发中安排吴斌对该批海洛因进行贩卖。二、2009年7月26日,邓发中再次联系谷元林从广州购买9万元的海洛因,并由谷元林负责带回张家界。吴斌按照邓发中安排给谷元林汇款9万元,谷元林用此款购买海洛因250.2克。同月28日,谷元林携带毒品在乘车返回张家界的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250.2克。随后,吴斌、邓发中相继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发中、谷元林和吴斌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达460.2克。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邓发中组织、指挥贩卖毒品,贩卖数量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邓发中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谷元林、吴斌在本案中所居地位较邓发中次之,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