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宏青与被执行人张雄才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在武陵源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雄才当场兑现了全部赔偿款6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共同感谢执行法官化解了他们之间的隔阂和怨恨。
2009年8月8日,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居民张雄才酒后回家,与其弟弟张雄文因相邻纠纷发生激烈冲突,被当天为张雄文家做帮工的张宏青碰上并出面劝阻,不慎被张雄才所持刀具误伤右手中指。经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434.61元。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怨恨。2009年12月1日,在法院主持下,张宏青与张雄才就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张雄才赔偿张宏青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定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6703元赔偿。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雄才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
2010年5月7日,张宏青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雄才支付赔款6703元。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雄才在银行有存款,当即采取了冻结措施。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尽力消除他们之间的隔阂和怨恨。5月19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雄才一次性给张宏青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张宏青放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