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县一级的或相当于县级的区、市级的审判机关,在区、县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林业、行政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经济、林业、行政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二审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区、县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五)承办其它应由区、县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