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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08-08-04 10:37:48 打印 字号: | |
  为指导当事人正确、及时、充分、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获得最大的权利救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对以下不当诉讼行为或客观可能代之的诉讼风险,向当事人书面告知:

  一、原告的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承担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的风险;对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法定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承担被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诉送请求应简洁、明确、合法、可行。诉讼请求含糊不清、漫天要价、反复变动的,将承担增加诉讼成本、延迟结案时间的风险;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将承担诉讼请求可能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三、当事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对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申请缓、减、免未获准而仍不预交的,将承担案件被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风险。

  四、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充分、诚实地向法院提供证据。对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将承担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风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将承担审理时不被组织质证的风险;对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将承担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或对方事实主张被法庭采信的风险;对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将承担接受法律制裁的风险。

  五、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或收集的证据对申请人不利的,申请人将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风险。

  六、当事人应听从法庭指挥,按时参加诉讼。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原告,将承担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的风险。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被告,将承担案件被缺席判决的风险。

  七、对起诉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被告,原告坚持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理后,原告将可能承 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八、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在法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的风险;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的风险。

  九、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对不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将承担财产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对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将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不明确的,当事人将承担因委托代理人相关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风险;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如果当事人在场而未否认表示,当事人将承担视为其本人承认的风险。
责任编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